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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商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院、系(处)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系()是学院 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教务处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查核资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与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验收;  

(五)负责固定资产调配、调拨、转让的审批及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处置等工作;  

(六)对各系()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系()的职责  

(一)执行上级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系(处)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本系(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资产正常使用;  

(五) 负责本系(处)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实施本系(处)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办理本系(处)调动、离退休、出国人员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动植物;  

(二)单价在500(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量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阵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种:  

1、房屋及建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电机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对固定资产计价与记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 建筑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计价。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计价有误。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计价手续,财务处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作相应调整并记入财务帐。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计价、建卡等手续,财务处办理记账手续。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规划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根据房屋、建筑物的资金决算、审计报告及资金发生的利息等全部支出,由财务处提出意见,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资产管理处计固定资产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帐。对投入使用超过一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工程概算进行固定资产计价,待决算完成后再作相应调整。  

 () 仪器设备、家具等的验收,按照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帐。  

(三)图书由图书馆按照图书资料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并计价,财务处记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对学院固定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维护、调配、处置、清查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系统管理,每个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学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九条 系(处)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系(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及对外租赁等)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系(处)领导和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或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系(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系(处)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系(处)应该自觉爱护学院财产,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视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属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系(处)必须立即向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二)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三)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四)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五)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六)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七)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仪器未按要求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八)不遵守规章制度,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四)丢失零配件,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计现价;  

(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四)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五)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七条 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主要直接责任人承担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只有一个主要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赔偿处理由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费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一次或分期偿还。一次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按以下类别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一级账及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分类分户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六类十六种建置。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一物一卡,由领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义务。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赔偿,由系(处)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作为计价记账依据,分别记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调拨,需填写转接单,经调出、调入系(处)同意,主管领导审核,作为计价记账依据,记入有关账簿。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于     2006年   7月   17以商院【200628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