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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特殊疾病须知

发布时间:2016-02-26     浏览量:

2015年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及报销须知

一、  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糖尿病;5、原发性高血压病;

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

二、申报及确认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由参保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申报病种的相关资料,单位加注意见后由经办员向市、县区社保局申报,市、县区社保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委托定点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者,市、县区社保局发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通知书。门诊特殊疾病每年鉴定一次。

三、申报所需资料

 1、单位加注意见并盖章的《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报表》;2、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原件、诊断证明、最后一次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病历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每年620日前。

五、报销所需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通知书;2、个人医疗费申报单;3、结账发票;4、门诊病历;5、门诊处方。

六、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年度起付标准为600元,在一个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商洛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2011-12-7